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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短視頻侵權亂象及維權建議
2020-09-15
短視頻是移動互聯網時代新的傳播信息符號,基于移動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短視頻行業適應了受眾移動化的媒介閱讀習慣。短視頻相較于傳統媒體背景下的視頻制作、傳播具有碎片化傳播、社交化屬性、視頻生產者與用戶之間界限模糊等特點。至今,短視頻行業格局初成,短視頻產品以勢不可擋的姿態闖入消費者的娛樂生活。
雖然短視頻給互聯網行業帶來了新的活力,但我們也應當看到短視頻野蠻發展所帶來的法律問題。
一、抖音短視頻侵權受理“第一案”
2018年9月9日,隨著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該院電子訴訟平臺正式對社會公眾開放。“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成為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第一案。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平臺即抖音網及抖音短視頻手機軟件的運營者。“黑臉V”是抖音平臺上知名的大“V”用戶,其于2018年5月12日發布了“5.12,我想對你說”短視頻,該短視頻是在13秒的時長內,充分表達了對汶川地震十周年的緬懷。被告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分別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Android、iOS系統的開發者,在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上有可以播放的上述短視頻。
法院最終判決是認為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訴后,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行為在合理期限內。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被告對于被控侵權短視頻是否侵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二被告及時刪除了被控侵權短視頻,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相關責任,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承認了涉案的短視頻具備了《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并且對短視頻是否構成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短視頻浮水印的法律屬性,以及“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原則等確立了裁判標準。
二、自媒體短視頻“侵權容易維權難”
雖然“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宣判,使短視頻正式被判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短視頻侵權仍然陷入“侵權容易維權難”的魔咒。
01
侵權“容易”
短視頻明顯的侵權方式主要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視頻;未經許可將影視作品、綜藝、體育賽事等內容的片段進行傳播;短視頻中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文字作品。同時,因為短視頻時間短的特性,也有大量的短視頻是基于他人在先作品的“二次制作”,包括將他人原創的文字、音樂、美術等作品作為素材添加進來,由此也會構成侵權。
上述“第一案”就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視頻”,這些都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但是涉及創意的抄襲又如何界定呢?
“創意”是創造意識或創新意識的簡稱,是指對現實存在事物的理解以及認知,所衍生出的一種新的抽象思維和行為潛能。簡單來說,創意是思維層面的概念,是主觀的。而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本法保護的是“作品”,也就是客觀的物質層面的概念。首先,兩個概念本身處于不同的層面,其次,對于創意也就是思維層面的抄襲要找到對應的證明是非常困難的。
因此,就會產生這樣一個問題,兩個層面完全不同的概念,要如何連接起來,讓創作者在受到這方面的侵權時能夠更好地進行維權呢?當無法從思維層面找出侵權的“證據”,那就只能從物質層面出發。從具體、客觀的視頻片段的節奏、臺詞、畫面、背樂等多方面考慮,來對涉嫌抄襲視頻進行是否具有原創性的判斷。不過,由于我國短視頻相關法律并不完善,在這方面的維權通常伴隨著無法確定侵權界限、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因此,很難查找到這方面的侵權案例。但是,可以通過分析其他著作權侵權案例來進行法院判例的類比。
1、類比案例一:知乎回答作品認定案
辛驥元為“知乎”網站注冊用戶,2016年,其在“知乎”網站標題為“有哪一瞬間讓你覺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別人?”的網帖下,發表了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作品(以下簡稱權利作品)。2017年,辛驥元發現新片場公司委托王岳劍攝制的被訴視頻從人物設置、臺詞、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辛驥元發表的權利作品一致,認為新片場公司、王岳劍侵犯其著作權并就此起訴。
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新片場公司和王岳劍共同侵害了辛驥元就權利作品所享有的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63709 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辛驥元主張權利的內容為發表于知乎網上的一段關于“有哪一瞬間讓你覺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別人?”的文字回答,雖然篇幅較短,但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屬于獨創性表達,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復制,故應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上所列舉的文字作品。并且通過對比權利作品與被訴視頻的人物設置、故事情節以及這兩項內容的組合編排后,雖然兩項作品表達形式不同,但仍可認為兩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最終結合被告具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性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成立。
2、類比案例二:《暗箱》訴《人民的名義》侵權案
2017年,根據作家周梅森小說改編的檢察反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為《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劉三田向法院起訴該劇編劇、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權,要求小說《人民的名義》全面下架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萬元。
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系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駁回原告劉三田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在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先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元素是屬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還是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然后是判斷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系以及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而對作品結構是否相似可從作品的主題、情節組成內容、情節發展順序以及情節層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并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02
維權“難”
類比上述兩個案例,法院均是從對比“作品”的客觀內容來判斷是否屬于侵權,由此可見,想要在“創意”這個思維層面的概念上判斷侵權還是存在比較大的困難的。
除此以外,上述侵權現象在現實中均不少見,甚至可以說多不勝數,但是卻很少會聽到原創者成功維權的例子。究其原因:
1、我國短視頻相關法律并不完善,首先對于這方面的侵權認定就存在困難;
2、短視頻存在用戶群體大、變現周期短的特性,熱度往往都是一陣一陣的,維權的時間成本高,并且涉及的群體范圍廣,維權的成果與付出的成本并不能成正比,簡單來說,“法不責眾”,我何必花那么多時間來維權,為什么不去緊跟下一個熱點做下一個視頻呢;
3、作為短視頻平臺“大戶”之一的抖音,就是名副其實的侵權重災區。短視頻的基數大,侵權現象自然也較其他平臺嚴重,其中也許甲今天被乙抄了,明天就抄回來了,這甚至可能已經成為平臺內部約定俗成的事情。
三、對于短視頻作品侵權的維權建議
綜上,現在的短視頻作品侵權問題頻頻發生,對于創作者、對于平臺而言,如何才能更好的維權成為了非常重要的問題。
01
對創作者的建議
對于創作者而言,基于短視頻錄制時間短的特性,一般不會像電影一樣出現專門制作的署名或權屬聲明等,在將短視頻上傳至相應平臺時,不要忘了在短視頻一角標注“@視頻制作者”字樣,該字樣可視為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推定署名者為該短視頻的制作者,對該短視頻享有著作權。另外,如署名非真名的,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登錄帳號等方式證明該署名與作者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真實關系,可以推定其為作者。
此外,在遇上侵權情況時,可以參照“知乎回答作品認定案”中原告的一個細節做法。原告對自己的作品的發行時間進行了公證,法院在判定被告具有接觸可能性時參照了這項證據,認為權利作品較被訴視頻早于發布且在網絡中處于公開可見狀態。并且被告無法提供者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被訴視頻的誕生早于權利作品。故法院認定被告具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性。
02
對平臺的建議
對平臺而言,2019年1月9日,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正式發布了《網絡短視頻內容審核標準細則》和《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范》,《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范》的效力級別屬于行業規定。在行業內對協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范》明確表示,網絡短視頻平臺不得未經授權自行剪切、改編電影、電視劇、網絡電影、網絡劇等各類廣播電視視聽作品。而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發布2019年度優秀網絡視聽作品推選活動評審結果通知中包括年度優秀短視頻、年度優秀網絡劇以及年度優秀網絡音頻節目等。
由此可見,單純的音樂作品也在《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范》的保護范圍內。由此明確了平臺的責任,短視頻平臺有取得使用的視聽作品的版權的義務,所以,平臺應當履行購買版權的義務。自媒體平臺能夠解決這方面的版權問題,不管對于平臺還是對于用戶來說都是好消息。同時,對于平臺上用戶的原創作品,平臺也可以與用戶協商獲得作品的版權,以更好地形成系統性的對作品的版權保護。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短視頻平臺作為新興產業得到迅猛的發展。短視頻平臺的發展給人們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短視頻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也凸顯出來,這需要法律規范的完善與落實。短視頻平臺的版權問題只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小部分,提高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制度與監管體系,仍然任重道遠。
袁璐律師是國際認可專業調解員、國際爭議解決代理人,現任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體育產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大灣區知識產權調解中心及廣州互聯網法院調解員,海南省法院多元化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ODR平臺調解員,廣州演藝人協會常務理事,擅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及危機處理、涉外爭議解決及企業股權領域(股權設計、股權融資、股權激勵)非訴及訴訟業務。
謝芷珊 | 文
謝芷珊 | 編輯
袁璐律師 | 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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