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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精讀 | 正牌代理卻被指侵權,如何應對?
2020-06-19
The Author :
作 者:鄧 韻 華進商標事業部
國外品牌方授權代理經銷商
運營中國市場實屬常見
但作為代理經銷商的你們
是否曾提防過其中的“商標隱形陷阱”?
以下,筆者將以第27118339號“”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案件為例,淺談經銷商在品牌經營過程中如何排除商標注冊及使用的隱患,避免“‘正主’的權利申訴”和“商標有名無分”的策略失誤。
>>> 案情簡介
“珠海紐博華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是一家主營汽車音響進出口業務的商貿公司。其于2018年10月7日在第9類“揚聲器;振動膜(音響)”等商品上成功注冊第27118339號“”商標(下稱爭議商標)。
2018月12月20日,“同威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已獲核準注冊的爭議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而后,被申請人委托我司進行了無效宣告答辯。
經審理,2020年4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依法裁定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 案件梳理
// PART 1 ——申請人的主張及依據
爭議商標“”于2017年10月26日遞交申請,與文字“詩麗雅”搭配使用在第9類功放、揚聲器等產品上。基于該事實,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張:
理由一 | “![]() ![]() |
理由二 |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行,彼此地理位置臨近,且被申請人名下5件商標均是抄襲他人知名商標,被申請人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
根據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及證據,可以整理出如下的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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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看上面的理由和證據,可謂是一環扣一環...
雖然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在中國大陸申請的商標最終并未獲準注冊,但是結合其在香港在先申請商標的行為以及“”品牌后續宣傳銷售、產品獲獎等證據,容易讓人誤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2017-10-26),申請人即已使用了“
”圖形商標。對于被申請人而言,該些證據已將其置于十分被動、不利的地位。
但這就是真相嗎???
接下來,我們將時間線拉長并放大,補充時間軸上那些由申請人惡意隱去的事實(已重點標紅),即能清晰知曉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
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當我們將上述時間軸進行信息填充后,被隱藏的真相即浮出水面:
真相一 | 意大利詩麗雅全系列功放品牌“![]() |
真相二 | 2014年,申請人曾是“意大利詩麗雅公司”的授權經銷方。但因申請人坐地抬價,并以“VA、RA”系列功放為模板設計出價低質劣的“FA黑色”系列功放假冒產品后,彼此的代理關系已于2015年終止。 |
真相三 | 從2016年1月份起,被申請人及關聯企業“華世有限公司”正式成為大中華地區(中、港、澳、臺)地區唯一一家“![]() ![]() |
因此,2007-2013年間,申請人看似正當的商標及域名注冊行為都是在未獲得“意大利詩麗雅公司”授權的前提下進行的,本身就是抄襲搶注行為。而申請人自2015年之后的商標使用行為,皆是打著“意大利詩麗雅公司”名號的幌子,行假冒偽劣產品之事。
至此,申請人所謂的擁有在先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的無效理由不攻自破,僅僅是其偽造的一種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在先使用的假象。
單方面看,申請人的理由及證據似乎“無懈可擊”,足以使人信服;但從全局來看,就能發現其中的端倪。
若聽信其一家之言,爭議商標難逃被宣告無效的最終命運。
// PART 2——被申請人的應對和反擊
面對申請人看似正義凌然的指控,被申請人在答辯中共提交了31份長達700多頁的證據,以證自身。
其中主要包括:
一 | 被申請人簽訂的“![]() |
二 | “意大利詩麗雅公司”及被申請人的維權聲明; |
三 | 申請人違法侵權(如申請人發布的虛假代理權報道、申請人代理商依傍意大利“詩麗雅”品牌推廣銷售的媒體報道以及申請人侵權行為公證件、工商舉報函)等證據。 |
而針對申請人的具體理由,除了說明爭議商標的合法來源以及上述申請人侵權事實外,還明確指出其香港商標注冊證以及申請人關聯主體申請商標的行為,不能單獨作為認定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定案證據。同時,還明確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據的形成時間均晚于“意大利詩麗雅公司”商標注冊日期,也未提交相關圖形作品創作、發表的客觀證據,申請人不享有在先權利。
此外,申請人所指的被申請人抄襲其他知名品牌的行為,實際上是被申請人取得全中國總代理經銷權的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請人在中國申請注冊這些商標具有合法授權。相反,我司查詢到,申請人作為汽車音響經銷商,除了抄襲本案的“詩麗雅”品牌外,還搶注被申請人代理的丹麥B2 AUDIO品牌及“”等其他知名汽車功放品牌,反證申請人一慣抄襲、摹仿他人商標之惡行。
最終,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 品牌啟示
1. 排查隱患 明白代理
品牌先行商標滯后,是不少國外品牌方的通病。作為經銷商,在接受品牌代理前,應做好“盡調”,謹慎排查之前及現有可能存續的代理關系,并核實品牌商標的注冊情況。當涉及委托注冊商標時,亦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商標授權申請之事宜,留個心眼,以防陷入權利“先天不足”、“四肢不全”的尷尬局面。
2. 窮盡救濟 奠定勝局
該答辯案件的成功只是開始,并非結局。申請人除第9類外,還在其他類別上搶注“”商標,被申請人的維權仍然任重而道遠。但該案件的階段性勝利,既為后續的維權奠定了權利基礎,也為客戶堅定了信心。因此,面對同樣情況的當事人,一定要積極行使《商標法》賦予的救濟權利,真相往往越辯越明。
>>> 結 語
這是最好的時代
全球化的市場讓每一個品牌都有機會走向世界
這是最壞的時代
便利的信息獲取讓搶注人盯上了全世界的品牌
自2015年起一直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在商標行政授權確權案件以及商標侵權等方面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處理商標駁回復審、異議、無效宣告等疑難及綜合性商標爭議類案件,并提供商標注冊檢索、商標監測以及法律分析方案等多項法律服務。服務客戶群包括:華為、華潤集團、美的集團、恒大地產、廣汽集團、APM Monaco、酷狗等國內外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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