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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解讀 | 方法權利要求的基本構成要素分析及直接限定特征的識別
2020-01-02
摘要
由于指南存在明確解釋,在實務中能夠明確產品權利要求的直接的,基本的限定特征為結構特征以及組成特征,但是對于方法權利要求,指南中并未存在相關解釋,因而在實務中,無法區(qū)分出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以及“隱含限定作用”的特征,也無法認識到不同類型特征間的性質差異,從而無法準確確定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本文通過分析方法權利要求的時空屬性,解讀方法權利要求的基本構成單元,分析并識別出了方法權利要求中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以期準確理解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關鍵詞
方法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隱含限定,直接限定
前言
根據(jù)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小節(jié)規(guī)定[1],權利要求的類型按照性質可劃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即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其中方法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如方法,用途)。根據(jù)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小節(jié)規(guī)定:“對于這類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性能、參數(shù)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
可見, 對于產品權利要求,由于指南存在明確規(guī)定,能夠明確產品權利要求的直接的,基本的限定特征為結構特征以及組成特征,但是,對于其他類型的權利要求如方法權利要求以及用途權利要求,指南中并未存在相關規(guī)定,因而在實務中,對上述權利要求限定的特征具有模糊的認識,故無法區(qū)分出“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以及“隱含限定作用”的特征。
本文正是為探索解決該背景下的問題完成的,通過分析方法權利要求的時空屬性,解讀方法權利要求的基本構成要素,分析并識別出方法權利要求中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以期準確理解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方法權利要求的時空屬性
1.1不同類型權利要求之間的時空聯(lián)系
權利要求的類型有:產品權利要求,(制備)方法權利要求及用途權利要求。各類型的權利要求之間并非是相互獨立的毫無關聯(lián)的,其在時間以及空間維度存在聯(lián)系。例如,在市場上出現(xiàn)的新產品,以其為中心,必然存在產品的出生以及市場效用,對此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產品的出生過程之于權利要求類型即產品的制備方法權利要求,市場效用之于權利要求類型即產品的用途權利要求。
因此,如下圖所示,從時間維度去審視權利要求,(制備)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以及用途權利要求存在于一時間軸上,在時間軸上,對于產品權利要求,其處于時間軸上的某一時間點,產品的狀態(tài)在該時間點下被固定,而能夠直接描述產品的狀態(tài)的要素,是結構與組成;對于方法(包括用途以及制備方法)而言,其在時間軸上對應為以產品對應時間點之前(制備過程)或以產品對應時間點之后(用途)的時間段。
鑒于技術特征的時間屬性,通過判斷技術特征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是否對應或者落入該類型權利要求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來初步判斷該特征對權利要求屬于何種類型的限定。若結構與組成特征對應的時間點并不對應產品最終的時間點,則不能對要求保護的產品產生直接的限定作用,例如,原材料對最終產品權利要求的限定,原材料對應的時間點并非最終產品對應的時間點,可以判斷原材料并非是對產品權利要求具有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只能判斷是否存在間接的隱含限定作用;若特征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處于方法權利要求時間段之外,至少可以判斷該特征對該權利要求不可能是直接限定作用,如用途特征限定(制備)方法權利要求等均屬于該情形。如下述案例分析:
【案例】一種拼接板工藝,用于涂刷上述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液態(tài)壁紙,其特征在于:制備繃網(wǎng)框,用繃網(wǎng)夾夾住絲網(wǎng),將所述絲網(wǎng)固定于基框上;在所述絲網(wǎng)下表面與所述基框接觸部分涂刷繃網(wǎng)膠;所述繃網(wǎng)膠干透后,去除所述絲網(wǎng)邊即完成所述繃網(wǎng)框制備。
該權利要求為(制備)方法權利要求,就其保護主題以及限定的特征在時間軸上存在三個時間段或時間點對應的特征,即分別為拼接板的制備工藝(保護主題),制備得到的拼接板,以及拼接板用于涂刷液態(tài)壁紙,其分別對應產品制備方法,產品以及產品的用途。該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是拼接板制備工藝,并對其采用用途特征“用于涂刷上述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液態(tài)壁紙”進行限定,由于該用途特征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在拼接板制備工藝時間范圍之外,可以判斷出該用途特征對該方法權利要求不存在直接限定作用,而可能存在隱含限定作用。
1.2方法權利要求中帶有時空屬性的基本構成要素
對于方法權利要求來說,若某特征對應的時間段或時間點對應或者落入該主題的權利要求對應的時間段或時間點,其是否一定屬于該主題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要回答這一問題,需要細致分析方法權利要求的基本構成要素。
對于產品的制備方法而言,制備產品的過程并非是從無到有的生成過程,而是屬于一種原料加工過程,即存在初始的原料作為加工對象,通過對加工對象的不斷加工改變其狀態(tài),直至加工得到想要的產品狀態(tài),因此加工對象以及對對象的加工(也可稱為執(zhí)行對對象的操作,下稱操作)是必不可少的空間要素;在時間維度上,制備得到目標產品,往往需執(zhí)行多個步驟,并且前一步驟對對象的操作是為后一步驟準備的,后一步驟是對前一步驟得到的對象執(zhí)行進一步操作。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制備方法實質是指執(zhí)行于對象之上的操作在時間維度下的集合,可見,對象以及執(zhí)行于對象上的操作構成制備方法最基本的組成單元,狀態(tài)1的對象經(jīng)過操作后得到狀態(tài)2下的對象,狀態(tài)2下的對象又作為相繼時間單元下的對象,經(jīng)過操作后則得到狀態(tài)3下的對象,依此在時間維度下前后相繼,最終得到目標產品狀態(tài)。該基本組成單元也為一種最小單位的產品制備過程,筆者初步認定對制備方法具有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在上述最基本的單元之中。
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
作用特征的分析與識別
2.1對象以及操作為直接限定作用特征的分析判斷
如前述分析可知,組成整個產品制備方法的基本單元是在單位時間單元下對對象執(zhí)行操作,整個制備方法是由上述基本單元構成,若能識別出該基本單元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也就識別出了整個制備方法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
該基本單元是由對象以及操作構成。如果直接限定作用特征僅僅特指對象(原材料),這意味著,制備方法實質是指前后相繼的對象狀態(tài)在時間維度下的集合,“操作”也即成為了隱含限定作用特征,判斷其是否對制備方法產生限定作用,需要判斷該操作是否對對象狀態(tài)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然而對于制備方法來說,實現(xiàn)原料由A狀態(tài)演變到B的狀態(tài),只是一種目的或者期望,其需要通過操作來實現(xiàn)的,并且旺旺會存在不同的“操作”實現(xiàn)相同的狀態(tài)變化,若認為不同“操作”手段達到相同狀態(tài)變化的技術方案屬于實質相同的制備方法,顯然不合乎常規(guī)理解,也違背了專利法立法宗旨,因為不同的操作方法達到相同的對象狀態(tài)變化,往往也體現(xiàn)了發(fā)明人的智慧貢獻,不應當將此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外,由此,為區(qū)分“實現(xiàn)相同原料狀態(tài)變化的不同手段”,操作作為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是必要的。
而如果僅有“操作”作為直接限定作用特征,這就意味著,制備方法實質是指前后相繼的操作在時間維度下的集合,對象也即成為了隱含限定作用特征,判斷其是否對制備方法產生限定作用,需要判斷該對象是否對操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然而,同樣的操作可以對不同的對象進行操作,在這種情形下,不同類型的對象不會對方法權利要求產生限定作用,然而,在該情形下,由于對象不同,即使采用了同樣的操作,則定會得到不同的產品,最終實質是兩種不同的產品的制備方法,如同樣通過攪拌的操作,可以得到涂料,也可以得到混凝土,若認為兩者保護范圍一致,顯然違背常識。
由此可見,在制備方法的基本單元中,操作以及對象是相互依存的,他們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
2.2 方法權利要求其他類型特征的分析判斷
方法權利要求限定特征的類型中除上述操作以及對象的特征之外,還有執(zhí)行操作的裝置,操作所處的環(huán)境(如環(huán)境溫度,濕度),操作參數(shù)(如加熱溫度,攪拌時間等)等等。上述特征與直接限定作用特征的關系如何,其是否也為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
操作所處的環(huán)境是否應當與操作區(qū)分開來,筆者認為,對于環(huán)境參數(shù)(如溫度,濕度)來說,其本身就作為一種操作,例如,在50℃下進行攪拌,這意味著,在該時刻下同時存在兩種動作施加于原料之上,一種是攪拌操作,另一種是環(huán)境溫度對原料的持續(xù)作用,具體深究到細節(jié)相當于利用空氣分子和/或水分子對原料執(zhí)行碰撞操作,因此,設定環(huán)境參數(shù)(溫度,濕度等)本質上也為對對象施加的操作,而且,這也說明,同一時間單元下,可以同時存在多種不同類型的操作施加于對象之上。
對于時間參數(shù),其用于對對象保持某一操作狀態(tài)一定的時間進行限定,在時間維度上,這一過程可以拆分成無限的時間單元,每一時間單元對應于對原料執(zhí)行相同的操作,因此時間參數(shù)本質上基于上述直接限定作用特征而產生直接限定作用。
對于執(zhí)行操作的主體,如攪拌操作使用的攪拌機,加熱操作所使用的窯爐等,其中攪拌機以及窯爐是否構成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對此,一種觀點認為,上述提到的“操作”的內涵包括了操作主體的概念,因為,要進行操作,必然存在操作主體,而且操作主體的不同,必然會導致相應操作在細節(jié)上的不同,前者決定了后者,后者限定了前者的類別,割裂兩者沒有意義,總之,該觀點認為操作主體作為操作的組成部分,自然是作為方法權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操作主體并非直接限定特征,而是隱含限定特征,若其對具體操作存在特定的影響,則認為該操作主體存在隱含限定作用;若該操作主體不能將權利要求限定的操作與現(xiàn)有技術區(qū)分開來,例如,用攪拌設備進行攪拌,其中攪拌主體為“攪拌設備”,“攪拌”為操作,其中“攪拌設備”對“攪拌”這一操作沒有特定的影響,因為“攪拌”必然是通過“攪拌設備”攪拌的,因此“攪拌設備”對“攪拌”這一操作沒有任何影響,由此,該觀點認為,在方法權利要求已經(jīng)限定“攪拌”操作時,對其進一步限定“攪拌設備”沒有限定作用,而若上述攪拌主體為攪拌機,則其帶來的操作明顯能夠區(qū)分“用鐵鍬”帶來的“攪拌”操作,因此,攪拌即對“攪拌操作”存在隱含限定作用。
筆者認為,按照常理,即使同一操作主體型號相同,其帶來的操作在微觀層面上也存在差別,因此,后一種觀點在實務中顯得毫無意義,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
結語
產品權利要求,方法權利要求及用途權利要求,三者之間存在時空聯(lián)系,在時間軸上,產品權利要求處于時間軸上的某一時間點,方法權利要求處于以產品為終點之前的時間段上,而用途權利要求處于以產品為起點之后時間段,可通過判斷技術特征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是否對應或者落入該類型權利要求對應的時間點或時間段,來初步判斷該特征對權利要求屬于何種類型的限定。
制備方法的技術方案實質是指執(zhí)行于對象之上的操作在時間維度下的集合,可見,對象以及執(zhí)行于對象上的操作構成制備方法最基本的組成單元,該基本組成單元也為一種最小單位的產品制備過程,而對該制備方法產生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是操作與對象。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作者簡介:
顧彩勇
律師、專利代理師
曾就職于審協(xié)江蘇中心,700余件專利實質審查經(jīng)驗,曾任室內業(yè)務組組長、室內質評組組長、部門質評組成員、部門業(yè)務指導組成員,參與企業(yè)項目及多項個人技術綜述項目。擅長材料,通信,半導體,機械等領域專利事務,主要參與和負責專利無效和訴訟案件,patentics金牌檢索分析師,曾為oppo、麗珠醫(yī)藥、敦駿科技等客戶提供過法律服務,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和過硬的業(yè)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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