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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創 | 結合案例淺析在已有同類注冊商標時對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上)
李楊逸茗
2024-12-23 17:38
華進商標版權事業群
>>> 一、引言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馳名商標條款的適用前提是“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但若馳名商標所有人名下已有同類注冊商標時,是否還需要對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呢?接下來筆者將結合部分商標評審案件以及商標訴訟案件,探究該種情形下的處理方案與考慮因素,最終得出在已有同類注冊商標時對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 二、商標評審案件
案例一:《關于第17087799號“修正養身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1]中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武漢千家萬戶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名下第35類第17087799號“修正養身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引證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第5類第1816231號“修正”商標(引證商標一)及第35類第11983798號“修正”商標(引證商標二)。根據裁文可知,商評委在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情況下,同時也認定引證商標一構成馳名商標。最終該案件同時適用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
案例二:《關于第32585767號“冠軍雨 GNOU”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2]中,海鷗冠軍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莆田市開盛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名下第11類第32585767號“冠軍雨 GNOU”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引證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第19類第661646號“冠軍”商標(引證商標一)及第11類第635477號“冠軍”商標、第1403545號“冠軍及圖”商標、第6605570號“冠軍”商標、第665458號“CHAMPION”商標、第6605569號“CHAMPION”商標(引證商標二至六)。根據裁文可知,商標局在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六在“烹調用裝置和設備、龍頭、坐便器、衛生器械和設備、馬桶座圈”商品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況下,同時也認定爭議商標在“燈、冷凍設備和機器、風扇(空氣調節)、加熱裝置、水凈化裝置”商品上的注冊使用,不正當地利用了申請人商標的市場聲譽,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或認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在綜合考慮受保護記錄及在案證據后,對引證商標一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保護。最終該案件同時適用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
>>> 三、商標訴訟案件
筆者以“馳名商標”“有必要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跨類保護”等關鍵詞進行訴訟案件的檢索,經過篩選得到部分相關案例,特此歸納如下:
其中,案例3系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審理[3],原告為釘釘科技有限公司、釘釘(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分別稱釘釘科技公司、釘釘信息技術公司),被告為成都賀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賀氏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區釘一釘冒菜店(下分別稱品牌公司、餐飲公司、釘一釘冒菜店)、賀某、上海漢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案由為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件發文日期較近,具有對同類案件的指導意義。筆者將以該案件為分析重點,試探究該種情形下的處理方案與考慮因素,特此對涉案商標、被訴商標、侵權行為總結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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