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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創 | 淺談通過TRIZ理論的發明原理來理解專利的發明構思(上)
張黎明 馬梓洋
2025-02-20 14:48
華進專利事業群 華進解決方案中心
摘 要
發明構思這一概念本身具有很強的抽象性,將如此抽象的概念具體化到每個案件的理解中,使其體現出客觀、公正實則不易。實務中,涉及發明構思把握與運用存在的問題在于:對于同一案件,不同人所理解的發明構思存在較大差異或者無法準確把握發明構思。另外,專利代理師無法將發明構思貫徹運用到撰寫的每一個環節當中去,例如在檢索過程中篩選出的對比文件并非最優證據,對“三性”的評判特征對比機械、盲目,忽略發明實質等現象。
筆者基于實務中發明構思把握和運用方面的難點和困惑,通過對發明形成過程及表達方式進行分析,利用TRIZ理論將發明構思的把握過程方向化,從而幫助專利代理師能夠在理解發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便捷地抓住發明構思,把握發明實質。
關鍵詞:發明構思、TRIZ、發明實質
>>> PART 1
發明構思
專利制度的早期,并沒有明確提出 “發明構思” 這一術語,但已經蘊含了相關的思想。早期的專利主要是為了保護一些實用的技藝和新的制造方法等。雖然,當時的審查和保護沒有現代這樣細致的理論體系,但發明人在創造過程中基于解決問題而產生的獨特想法和思路,實際上就是發明構思的雛形。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專利制度的逐漸完善,人們對發明創造的認識也不斷深入。
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專利理論研究中,開始明確出現對發明創造背后的思想、思路等進行探討的內容,逐漸形成了“發明構思” 的概念雛形。人們意識到,發明不僅僅是具體的技術手段和產品,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創造性思維和解決問題的獨特思路,這是區分真正的發明和簡單模仿或常規改進的關鍵。
專利申請文件是用于呈現發明構思的載體,也是用于對發明構思進行整體考量的工具,我國專利法中對于申請文件的呈現形式存在具體規定。
上述規定體現出為了清楚完整地呈現發明構思,我國專利法要求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規范撰寫,在申請文件中包含背景技術、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實現的技術效果等多個方面,客觀呈現對發明有所貢獻的內容,同時也體現出在把握發明構思時,需要綜合整個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公開的內容綜合來進行判斷。
然而,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創造性審查原則的規定強調了“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在“三步法”中也指出判斷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應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這體現了創造性評判時應對發明構思進行整體把握,但其沒有詳細闡釋在實務中對發明構思進行整體把握時需要的具體做法。《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一書中記載,“發明構思一般是指,在發明創造的完成過程中,發明人為解決所面臨的技術問題在謀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所提出的技術改進思路。發明構思一旦提出,則會指引發明人去選取具體的技術特征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造以解決其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完成發明創造”[1]。
由此可見,發明構思是一種技術改進思路,是對具體技術方案進行的抽象概括與凝練升華。而技術改進思路是對自然規律的能動運用和探索拓展。許多技術改進思路源于對自然規律或是自然科學原理的理解和應用。
因此,筆者嘗試基于自然規律或是自然科學原理對具體技術方案進行的抽象概括與凝練升華,來對發明形成過程及表達方式進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發明構思。
>>> PART 2
發明構思的形成
把握和運用發明構思,首先應當理解發明創造的形成過程。對于一件發明創造而言,未從事過創新工作的專利代理師,有時會認為發明創造比較簡單,主要原因是專利代理師不理解技術的創新過程。在技術的創新過程中,雖然也有因為“靈光乍現”“天才之火”等而形成一個發明創造性的情況,但那僅僅是少數案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發明創造的形成并不簡單。
企業的本質是逐利,因此當企業提出一項發明創造時,首先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從社會和市場需求出發。在收集這些社會和市場需求后,需要對新需求進行識別,作出各種可能的假設,并針對多種可能的需求,形成多個目的。針對發明目的,尋找相應的原因,明確相應的思路,進而形成構思。在這一階段,還需要運用一些成熟的決策方法,依靠發明人的智慧,選取最有可能實現以及最大利潤化的項目,進而確定項目,進入研究研發階段。然后,企業技術人員針對構思設計具體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研討、推敲,解決在設計中出現的一些新的問題,最終形成技術方案,隨后進入生產制造階段和銷售階段。即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和市場需求是企業技術創新的主要動力。
通過對發明創造形成的過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構思的形成不是毫無根據憑空出現,而是以一定的技術問題為導向。當出現技術問題時,技術人員需要分析產生技術問題的技術原因,這一步對于發明構思的形成至關重要。產生問題的原因或者癥結尋找不到,則解決問題的思路無從談起。因此,在發明構思的把握過程中,應當認真把握發明人在尋求問題產生原因時所作出的貢獻。這一點也通常是專利代理師容易忽視的問題。
>>> PART 3
TRIZ理論
TRIZ來源于蘇聯發明家根里奇·阿奇蘇勒創立的“發明問題解決理論(Theory Of Inventive Problem Solving, TIPS)”。TRIZ理論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40個發明原理(參見表1)。
如上所示,阿奇蘇勒及其團隊,通過對大量發明專利的分析研究,挖掘出其中所蘊含的解決問題通用規律和方法。而這些發明專利在底層邏輯上遵循著自然科學原理。
由此可見,TRIZ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自然原理/自然科學原理的體現。因此,可以基于TRIZ理論來透過現象看本質,來輔助理解具體的技術方案中所蘊含的發明構思。
綜合以上內容,通過解構發明構思、TRIZ發明原理和自然原理/自然科學原理,可以發現,自然原理/自然科學原理可以作為通過TRIZ發明原理來理解發明構思的橋梁。筆者將于后文——“淺談通過TRIZ理論的發明原理來理解專利的發明構思(下)”,結合具體案例來展示如何基于TRIZ理論中的相關原理來理解發明構思。
參考資料:
[1] 《以案例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編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18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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