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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和技術,能實現嗎?
2020-10-29
在共享經濟的時代,人們可以享受各種便利,比如:共享單車、共享wifi、共享充電寶等。現在,某些國家則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出了強烈呼吁,要求WTO同意共享新冠疫苗的知識產權和生產技術。
圖片來源:WTO官網
《TRIPS協定》第31款:
成員國可以在全國處于緊急狀態或在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下,或在公共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豁免“尊重專利權持有人權利并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的義務。在公共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無需與權利持有人談判磋商,只需迅速通知即可。
其實不然,想要免費使用專利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使世界貿易組織(WTO)同意根據《TRIPS協定》放寬限制,也需要得到專利擁有者的應允才能免費使用專利。
那么,提議共享疫苗專利權的背后,又存在哪些現實原因?
首先,對于疫苗專利權持有人來說,疫苗的研發成功率相對較低,通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為了保障研發者的利益,專利保護應運而生,其保護期一般為20年,在此期間,除非專利擁有者自愿授權,否則隨意仿制或使用該藥品專利均涉嫌專利侵權。
但是,對于一些沒有疫苗、沒有能力研制疫苗的發展中國家來說,自然希望通過WTO的《TRIPS協定》和公共干預以低成本實現新冠疫苗的普及,以應對緊急的公共需求。
當面臨拯救生命和保護智慧成果的兩難境遇時,各國都提出了哪些“特殊”的專利規則?
盡管在國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早就給專利進行了定義,指出專利權人對其發明所擁有的獨占權利保護期為20年,而且其可以阻止任何人來使用自己的專利產品。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強制許可制度”可一定程度上促進醫療技術尤其是基礎藥品的普及。
【印度】
——《1970年印度專利法》
根據《1970年印度專利法》第84條的規定,在某件專利授權期限滿3年后,只要上述專利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任何人都可以向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
· 該專利發明未能滿足向公眾提供充分信息的要求;
· 公眾無法以一個合理且負擔得起的價格獲得該專利發明;
· 該專利發明也未在印度境內投入使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世界藥房”印度來說即使第三方獲得了強制許可,該專利的所有人仍擁有相關的專利權,并且可以依照強制許可協議從使用其技術的廠商處收取費用。
【印度尼西亞】
——《有關政府專利實施程序的第77/2020號總統條例》
《有關政府專利實施程序的第77/2020號總統條例》的新法規被認為是印度尼西亞對新型冠狀疫苗研發的預先回應,于2020年7月8日正式生效,并規定了出于緊急公共需求的原因,印尼政府可對涉及如下產品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南非】
——《有關醫藥品的物品控制修正法》
1997年,南非曾為了便于HIV患者購買便宜的藥品制定了《有關醫藥品的物品控制修正法》,該法賦予南非保健部部長批準醫藥品的平行進口和強制許可權的權限。
【中國】
——《專利法》第六章&《專利實施細則》第五章
在中國,“強制許可制度”作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濫用專利壟斷權的重要手段,在《專利法》中亦被提及,并在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第五十五條指出: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同時,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自身權益,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指出: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將不喪失新穎性。
目前,作為在新冠疫苗研發方面處于領先地位的國家。中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疫苗已經成功進入臨床試驗。對于疫苗的分配和使用,中國不會謀求壟斷、買斷疫苗和抗疫藥品,并明確表示,中國疫苗研發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愿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為實現疫苗在發展中國家的可及性和可負擔性作出中國的貢獻。
其實,知識產權保護與拯救生命可能并不相悖!
圖片來源:武漢病毒所官網
長久以來,我們一直相信如今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必要的,為此在今年年初時,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就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這是當時通過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效抗疫的最佳做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原研藥專利問題而導致的“天價藥”現象,于民有利。
目前,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已經成為欠發達國家疫情患者們的希望所在,這些規定是否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標準?是否能保障公共的醫療健康事業?仍需通過世界各國不斷在知識產權方面深入合作與協商,才能給出答案。
來 源:WTO官網、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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