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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精讀 | 從永和豆?jié){自稱“國飲”被罰30萬一案再談“國”字商標的審查
2020-04-03
日前,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公告,其中,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自稱為“國飲”,被處罰款30萬。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稱,永和豆?jié){在公眾號發(fā)布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贊了!”的廣告宣傳,混淆概念誤導受眾,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發(fā)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從永和豆?jié){自稱“國飲”被罰30萬一案可以看出:
我國《廣告法》對于打著“國”字旗號進行營銷宣傳是嚴厲禁止的。而除了《廣告法》對“國”字作出相關規(guī)定以外,《商標法》及商標審查審理標準中,亦有此類限制,“國”字頭商標管控非常嚴格。
那么,
對“國”字商標的審查到底有哪些規(guī)定呢?
>>> 一、《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
1、《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項: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二)項: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三)項: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上述三項條款維護了我國國家尊嚴,尊重外國國家主權(quán),體現(xiàn)對國際組織的尊重,包含“國”字的中文商標,一旦結(jié)合其他字眼構(gòu)成上述三項情形,就會引爆地雷,遭遇駁回。
2、《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本項條款即“誤認”條款,在商標局駁回含“國”商標時出現(xiàn)頻率較高。
例如,在“茅臺國宴”商標駁回案件中,商評委認為“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懊┡_國宴”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品質(zhì)、等級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從而援引了這一條款進行駁回;在“茅臺國宴”后續(xù)的訴訟中,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也堅持了這一觀點,判定“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茅臺集團的相關產(chǎn)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zhì)、等級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
3、《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不良影響”條款是駁回含“國”商標最常見的條款,原因有二:
其一,從字面上理解,“國”字容易使消費者聯(lián)想到“國家級”。如果含有“國”字的商標為一家獨占,且通過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核準注冊這一“背書”行為予以認可,極有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對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有失公平;
其二,“國”字存在極大的政治敏感性,在使用過程中稍有不當,就可能會引發(fā)輿論爭議。
基于上述兩點原因,用“不良影響”來駁回含有“國”字的商標十分順理成章。
4、《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三)項:
缺顯條款
《商標法》第十一條是對商標顯著性的規(guī)定,“國酒”“國禮”“國標”等此類詞匯單獨注冊商標,因為缺乏可使消費者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部分,而被引用此條駁回。
ACIP知識點:
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在駁回含“國”字商標時,如果引用《商標法》第十一條,一般不會單獨使用,而是會與第十條的“誤認”/“不良影響”組合使用。
>>> 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該標準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7月28日發(fā)布,細化和強化了根據(jù)2001年版《商標法》第十條、十一條規(guī)定駁回含有“國”字商標的依據(jù),其核心條款在于:
1、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所謂“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是指“國酒”“國奶”“國煙”等國字加上商品通用名稱的形式,此類標志,可能出現(xiàn)損害國家尊嚴的情況,或者引起消費者對產(chǎn)品質(zhì)量的誤認,此外還可能借助國家公信力的“背書”而損害同行經(jīng)營者的競爭利益。這類商標引發(fā)不良社會影響的可能性大,且覆蓋范圍廣,無疑應從嚴審查,不論是單獨注冊這些詞匯,或是商標中包含這種詞匯(例如國酒XX、XX國宴等形式),均會予以駁回。
2、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個案分析。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zhì)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chǎn)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例如“國康”“國泰”“國美”等詞匯,雖包含國字,但不屬于“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形式,則判定是否駁回時,要結(jié)合具體情況進行個案判斷。
判斷商標需要設定到使用場景中去,考慮多數(shù)人、一般人的認識習慣,還需要考慮該商標詞匯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或貶義,以及是否違背了社會主義公序良俗,如果這些情況都不存在,那么還是有可能通過審查的。
>>> 綜上所述
對于“國”字商標,在商標審理階段的審查風向依然是從嚴審查,慎之又慎,總體來講,駁回率仍然偏高。這其中,最有名的莫過于“國酒茅臺”商標案。對于使用十幾年的“國酒茅臺”都不能獲得商標注冊,可見,我國對于含“國”字的商標是堅決貫徹從嚴審查標準。
但是,商標審查也并非一刀切,也不是所有含“國”字的商標都會被駁回,如果符合例外情形,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還是能夠順利通過審查的。
根據(jù)《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guī)定,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①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quán)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jīng)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②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quán)的機關批準。
③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④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相一致。
例如:
>>> 回到本案
“永和”豆?jié){雖然沒有在商標中使用“國”字,貌似與上述的商標違規(guī)使用不相關聯(lián),但是,“永和”豆?jié){在廣告宣傳中卻號稱“國飲”,這與商標本身所具備的宣傳功能有著異曲同工之效,在本質(zhì)上已經(jīng)試圖利用“國”字對于消費者的影響力來獲取利潤,而這種行為也正是上述條款所嚴厲禁止的,我國《廣告法》也同樣予以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打著“國”字旗號的廣告宣傳予以堅決打擊。
在此,也提醒企業(yè)莫要為了貪圖一時的面子,擅自使用“國”字旗號進行宣傳,否則輕則約談警告,重則面臨大額罰款。企業(yè)若要申請注冊含“國”字的商標時一定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fā),量力而行。
總之,“國”字不是想用就能用,想要注冊含“國”字的商標,想要使用含“國”字宣傳語,務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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