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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創 | 出海必備:海外商標“相對理由審查”攻略
劉琴
2025-01-13 14:33
華進解決方案中心
對于大部分選擇出海的企業,尤其是初創型企業而言,在擴張海外市場時,選擇進行品牌保護,更多是希望能夠確保自身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從而能順利開展生意。至于維權,則是企業發展壯大后,需要酌情考慮的。選擇一個商標,在多法域,乃至全球進行申請,能夠順利通過審查,核準注冊,則是出海企業的美好愿望。企業希望在布局之前能了解各國的注冊風險,預判商標在目標國的成功率。提前了解目標國的審查程序,可以很好的幫助企業進行此類評估。商標核準與否,與商標能否通過實質審查有莫大關聯。實質審查,顧名思義,是對商標是否符合主管當局核準條件,由審查員針對申請的實質性內容開展的審查工作。實質審查通常可以分為絕對理由審查和相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relative grounds)審查,即在審查時考慮是否有利益相對方,是否與他人的在先權利沖突。如某國不審查相對理由,則不會有通常被我們稱之為“近似駁回”的情形。如第三方對此不滿,可以在異議,撤銷,無效等這些法定程序中另行爭取。
1、海外商標不審查相對理由的國家清單
實踐中,各大洲均有國家或區域性組織,在海外遞交商標申請時,官方不審查相對理由。采用該原則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更多是對申請表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進行審查。如商標權屬在不同主體間發生糾紛,則由爭議雙方依據該國設定的爭議程序來解決。此舉更多的是充分尊重商標權作為私權的屬性。接下來,筆者結合所在團隊整理的相關信息,盡可能多的將海外不審查相對理由的國家/地區列舉出來,供大家參考。如想保存高清圖片資料,可至華進知識產權公眾號后臺回復“清單”領取。
2、有關相對理由審查的一些特殊事項
在歐洲,歐盟是最廣為人知,不進行相對理由審查的組織,在歐盟的27個成員國中,甚至還包含了另一個也不審查相對理由的組織,即比荷盧。同樣的原則也適用于包含比荷盧在內的其他21個成員國(具體國家請參見上表歐洲代表中歐盟所在第一段)。但歐盟剩下的6個成員國,塞浦路斯、愛爾蘭、瑞典、芬蘭、葡萄牙、馬耳他,其商標主管局卻要進行相對理由審查。此6國之審查員不僅會對本國在先商標進行審查,甚至還會援引歐盟的在先商標而駁回相應申請。意欲在此6國進行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需特別留意此差異,合理選擇申請方式。另外,有少數國家的相對理由審查是僅針對相同商標進行的,例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簡稱波黑)。而在以色列,該國采用一種更為特殊的制度,如果審查員檢索到在先相同商標會直接引證駁回;如檢索到的在先商標近似度相對偏低,則會向在后商標申請人發送有條件核準通知,說明其會通知在先商標權利人表明在后商標之存在,如有異議可在隨后的公告期內發起異議。這種由商標審查員檢索在先商標,并通知在先商標權利人預警的行為,在圣赫勒拿也同樣適用。在大洋洲,特殊情況更多。例如所羅門群島,因商標注冊需要以英國商標注冊為基礎,商標審查員僅核實申請信息是否與英國保持一致,故也并不審查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標,其商標保護更多是類似在當地“克隆”英國商標。而在斐濟,情況更為復雜。斐濟的服務商標只能通過警示公告進行保護;但商品商標是可以通過注冊申請進行保護的。針對商品商標,申請人如基于英國注冊申請延伸至斐濟保護,官方也不審查相對理由。如申請人直接向斐濟官方遞交商標申請,商標審查員會依據該國的審查原則進行相對理由審查。最后,本文提到的相對理由審查,通常是針對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且設立相應機構對申請人遞交的商標進行審查和管理的國家/地區而言的。此類國家和地區,在全球中占絕大多數。只有極少數的國家,例如馬爾代夫,東帝汶等,采用警示公告形式來“替代性”保護商標,當前既無商標審查程序,則也無需進一步細化區分絕對和相對理由。實踐中,除歐盟和英國因市場重要性而異議較為頻發外,在其他不審查相對理由的國家和地區,其注冊申請通常較為順暢,被第三方異議的概率相對較小。出海企業可在布局海外商標前,在目標國檢索在先商標情況,并結合各國審查原則做好商標布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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