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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對商標代理機構采集信息,將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2025-04-07
來 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在借鑒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國知局在全國5個省份開展了商標代理信用評價試點管理工作。
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知局制定了《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優化調整了相關評價指標及規則。為穩妥有序推進全面實施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現決定在更大范圍開展新一輪試點工作。
試點省份: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試點任務:根據《指引》,對試點省份的商標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及其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
時間安排: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試點為期1年。商標代理信用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開始采集,2025年9月1日對外公布評價計分信息。
根據《指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 “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負面信息予以扣減。負面信息包括不規范經營或代理行為、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等級標準如下:
A級為信用計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B級為信用計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
C級為信用計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
D級為信用計分不滿60分的。
根據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因素,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并增設“A+”等級,對應等級標準為超過100分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商標代理信用管理聯動機制,根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對達到“A+”、“A”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予以優先受理和審核。
對于“B”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常規監管,適時進行業務指導,并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管措施。
對于“C”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次,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宣講,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予以一定程度限制。
對于“D”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實行分類管理,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各類優惠政策、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評優評先評獎、各類活動參加單位篩查、代理人推薦、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嚴格協同限制。
圖片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加強商標代理分級分類信用監管,促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商標代理行業秩序,促進商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經營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備案的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備案的律師事務所。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包括商標代理機構的負責人,以及受商標代理機構指派承辦商標代理業務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備案的本機構工作人員。
第二條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執業信用狀況進行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標代理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合開展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工作聯系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完善商標代理信用評價機制,推送相關信用信息,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部門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 “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負面信息予以扣減。負面信息包括不規范經營或代理行為、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等級標準如下:
(一)A級為信用計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級為信用計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
(三)C級為信用計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
(四)D級為信用計分不滿60分的。
根據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因素,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并增設“A+”等級,對應等級標準為超過100分的。
商標代理機構存在自行決定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等情形的,不再對其進行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依據書面證明材料,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計分,形成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計分、等級確定、結果公示通過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進行。
第七條 商標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從以下渠道采集: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標代理監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二)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信息;
(三)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報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信息,以及能夠反映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商標代理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由業務開展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采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全國性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進行信用計分。
地方性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行業組織所在地的同層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進行信用計分。
第八條 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實施動態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自收到信用變更信息7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計分及信用等級。除另有規定外,信用計分因相關情形被扣減或增加滿12個月后,扣減或增加的分數清零,引起信用等級變化的,隨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詢、異議和信用修復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在門戶網站、商標業務網上辦理平臺、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等場所公示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提供商標代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社會公眾可以查詢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信用計分明細,以及批量查詢在本機構執業的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計分明細。
第十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對各自信用計分和等級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理由告知提出異議的申請人。異議申請獲得支持的,予以恢復信用計分和等級,異議期的信用計分和等級不影響信用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被扣減信用計分滿6個月后,因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糾正相關行為且已完成糾正的,除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理由告知申請修復的申請人。修復申請通過的,所扣分數予以恢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足12個月;
(二)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行為;
(三)因相同情形已被扣分且未恢復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對于存在前款第(二)種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信用修復,并重新計算信用計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信用計分結果提出異議或申請信用修復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并通過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請審核。相關審核結果、理由通過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商標代理信用管理聯動機制,根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第十四條 對達到“A+”、“A”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予以優先受理和審核。
第十五條 對于“B”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常規監管,適時進行業務指導,并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對于“C”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次,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宣講,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予以一定程度限制。
第十七條 對于“D”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實行分類管理,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各類優惠政策、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評優評先評獎、各類活動參加單位篩查、代理人推薦、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嚴格協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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